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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给予的解答.对于第二题,我认为甲应定盗窃罪、销赃罪数罪并罚。可您却说甲无罪,为什么?第三题:孙某“收买”、“强奸”前后两行为,按收买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后一行为——“卖出”和前一行为——“收买”,构成拐卖妇女罪,这样行为有交叉,怎样定罪的呢?为什么不定“收买妇女罪、拐卖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或者只定“拐卖妇女罪”呢?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1、盗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扒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盗窃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总称。扒窃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或者一种形式。盗窃的含义中包含扒窃,也就是两者是从属关系。 3、相较其他类型的盗窃,扒窃是对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窃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盗窃的其他类型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 4、扒窃行为具有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而盗窃不一定具备这一特性。 5、”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盗窃”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是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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