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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有(1)、申请申请是指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共同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证明;②(2)、审查与登记审查: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结婚申请时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确认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自愿原则、法定年龄、一夫一妻、禁婚血亲、禁婚疾病,同时核对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在审查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规,宣传政策。对当事人提供情况不明的,要退请其补充证明文件或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对当事人违反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不得附加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或要求当事人出具上述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的程序1、要求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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