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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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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等。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范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处罚权、水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共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分工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公共空间秩序管理、非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
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章规定的全部权。 2、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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