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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占有土地的用途,大量破坏耕地、林地等农地,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非法占有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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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占有土地的用途,大量破坏耕地、林地等农地,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非法占有基本农地5亩以上或基本农地10亩以上耕地的;(2)非法占有保护林地或特殊用途的林地数量为单种或合计5亩以上的;(3)非法占有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4)非法占有本金第二)项,(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的;(2)非法占有土地数量达到其他5亩以上的非法占有标准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建窑,建造坟墓,建造房屋,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使耕地栽培条件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破坏耕地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本条规定的耕地大量破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改变占有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有的林地上建造窑,建造坟墓,建造房屋,挖沙,采矿,采矿,采矿,种植农业五,堆积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栽培条件严重破坏或污染,破坏林地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林地大量破坏。
非法占用农罪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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