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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早有明文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你是在广东,可电询马成律师团,136,+8683,+6125,也可登录马成律师团咨询。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追问或私信,如果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烦请采纳我的回答,多谢!
1、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未遂部分为依据,而是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未销售的价值金额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价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重行为、轻行为的原则处理。2、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根据行为人的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来判相应的法定刑幅,未遂部分也要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则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方法,即在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相反,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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