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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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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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