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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 单位参保人员需由单位填报加盖单位印章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个体...
办理流程: 1、停保 2、待遇申请与领取 办理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 单位参保人员需由单位填报加盖单位印章的《参保人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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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12:00-13:00(市本级周六人工窗口实行预约延时服务)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3、社保机构自受理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1、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 单位参保人员需由单位填报加盖单位印章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个体参保人员需由申领人签字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如实填写。 申请人员终止参保关系一次性待遇支付应附以下资料:如参保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有效法定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 2、居民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原件) 4、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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