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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3-04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涉案财物的,被执行人将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其它权利负担的,存在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应予追缴。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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