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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法释(1998)15号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 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 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 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 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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