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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可以。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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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 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义,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协商解决。
不是。 1、在法律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立的主体:发包人是独立的,建设单位是承包人。都应该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2、但是在实际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子公司,后者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有可能将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承包人,而该承包人又将工程包给建设单位。也就是转包的行为。这在我国的基建中是常见的现象。 3、这样的话,第一发包人和第二发包人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尽管第一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承包关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出了事情,第一发包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不是。 1、在法律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立的主体:发包人是独立的,建设单位是承包人。都应该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2、但是在实际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子公司,后者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有可能将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承包人,而该承包人又将工程包给建设单位。也就是转包的行为。这在我国的基建中是常见的现象。 3、这样的话,第一发包人和第二发包人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尽管第一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承包关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出了事情,第一发包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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