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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答辩期...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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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答辩期内被告不打算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在举证期内应该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向法庭提出痕迹鉴定的申请?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答;应该由被告负举重责任,因为是被告提出签名不是自己书写。原告不可能说证据是假的,更不可能提出鉴定。2:如果在答辩期内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在举证期内应该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向法庭提出痕迹鉴定的申请?答;应该由被告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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