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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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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二、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对刑法中限定的凶器,在实践中有分别的理解。我认为不应单纯按照生活常识进行泛化的理解,而应根据法律限定进行规范化解释,即将国家管制类器械以外的凶器限定为做法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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