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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在实践中,除行政机关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授权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权,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个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能超越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一般来说,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行使,行政处罚法也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行政管理的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数量的增加仍赶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也日益增强,单靠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客观上需要一些社会组织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授权是将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该组织取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不由其他组织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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