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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

2021-10-29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六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一类是执政党,三类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四类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机构,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类是社会团体和民营非企业组织。从理论上讲,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在实践中,除行政机关外,法律、行政法规还授权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权,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授权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是个人;授权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过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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