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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核心提示:浙江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在回顾总结2008至2012年我省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评述我省劳动关系现状同时,还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近年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疑难问题作出解答。省高院民一庭庭长A介绍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仍在高位运行,近5年间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比重,由以往的80%甚至90%下降到60%左右。2010年2月28日,金某与档案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约定:档案局发给金某每月固定工资1050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班费补贴;金某做好全天24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工作、来访接待、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工作。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工具做饭。2011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合同期满后,档案局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双方打官司。问: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答: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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