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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被申请人同意,原承办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和申请人可以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自愿达成和解,并向行政复议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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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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