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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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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七)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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