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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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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3、数量较大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 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 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4、大量毁坏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农用地的话,它是用来种植一些农作物的,保障我们的粮食的安全性的问题,所以对于这类型的土地是坚决不能够进行侵占的,否则,需要面临的一个刑事责任的承担,就是会有一定的有期徒刑量刑或者是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为他用,造成大量耕地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十亩以上的耕地。(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耕地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污染严重。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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