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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就法院回避的条件如下: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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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法条规定是《刑诉法》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我国对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视,除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外,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规定审判机关能否成为申请回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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