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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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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一、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1.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3.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4.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关于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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