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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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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置换金不可以不给。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改制企业职工获得身份置换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随意扣发。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可以从我国的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寻找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看,《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看,1、国务院部委发文:国资发产权[2004]9号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社部发[2003]21文件执行。劳社部发[2003]21文规定: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江苏省政府发文,苏政发[2002]135号文规定: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企业改制,企业产权性质变化,职工身份从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因而,可以视为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合上述《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所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精神的,是具有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的。
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的处置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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