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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可能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在被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之前必须完成公司制改建),该国有独资公司已经实质上控制了该被兼并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可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能仅仅以当初的划转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就不将该国有独资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应建议该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实施依法公司制改建,以消除该项瑕疵。
从合规性角度看,确实如你所言,将一个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全民企业的股权划拨给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确实存在不合规的情况,除了你所言的依据以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量化分配到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量化分配人员应否包括本企业以前的退休职工?或者还是否包括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出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中量化分配(又叫股分量化)阶段,争议和矛盾较多的事。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者有之。 根据前面所述集体资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规定,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 有的人不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分量化分配为啥不包括外来的临时工与合同工,道理很简单:此前在这个城镇集体企业做临时工或合同工,他们和这个企业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拍卖解体,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除按法律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外,其身份并不属于这个企业的“本企业劳动群众”,比如农村人员,他属于他所在的农村生产队那个集体的劳动群众,他对其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这也是我国旧的经济体制所形成的,通过企业改制也正是要解决这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和所有制问题。从而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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