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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债务人可以担保外的其他债权可以申报执行吗?

2021-11-26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享有债务人担保财产的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别除权,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按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自然不需要申报债权。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否则不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否则不能优先受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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