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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离婚转移财产几个月法院还追究,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法院判决离婚财产转移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开始转移财产。男方发现后,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夫妻之间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地位,重大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干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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