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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荒废一年后可以收回耕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
发包方不可以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另外,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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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了土地又荒废这么长时间,肯定是违法的,但要看是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不是国家征收了土地又出让给其他单位,而该单位没有按时利用该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不管怎样,他们这样肯定违背相关法律,你可以向土地部门或者政府反映
有权要回。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要回发包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置、荒芜耕地。已经解决审批手续的非乡下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能够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限定交纳放置费;持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准许机关准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要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放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限定解决。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要回发包的耕地。
首先二十年不耕种,肯定是弃耕。其次,证明耕种的土地是你家的,那个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非土地证。虽耕地二十年废弃不种,但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该地块的承包权人,承包证上写谁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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