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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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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协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过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属六层以下(含六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属七层(含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非住宅房屋属七层(含七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属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如属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工资形式支付过渡费的,增付的过渡补助费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住宅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停交过渡房租金。并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0%对被拆迁人给付过渡补助费。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拆迁办的做法是错误的。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3,交楼层费,采光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乱收费,建议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违规收费行为。
自被征收入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为被征收入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层数确定,6层以下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不得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不得超过30个月(均含本数)。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期间为其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发放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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