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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将销售过期药品定性为“销售劣药”,对此,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医药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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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将销售过期药品定性为“销售劣药”,对此,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至于店家所说的概不退货的堂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关“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的规定,是无效的。 对于劣药,该法第49条定义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同时以下情况也作为劣药处理: (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附料的 (6)其他。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就生产销售伪劣药的,一般要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处以一定的罚款(假药,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劣药是1-3倍),情节严惩伯还要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所有的这一切都体现了药品作为一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的“极端特殊性”。
你要提供证据(如购物小票)证实1.你在该超市购买食品;2.你购买时该食品已过期,3.你购买该食品的的价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顾客可凭药店出售药品时的销售凭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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