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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商铺在租赁期间被拆迁,承租人因拆迁问题不得不停业,甚至还会带来严重损失,那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拆迁补偿呢?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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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章建筑拆迁不会给补偿。违章建筑未经登记备案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可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2、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不予补偿的。而有的临时建筑,手续齐全,且有备案,未超过使用期限,属于合法的临时建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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