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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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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参加学校全额集资建房,99年入住。现在建筑施工方起诉我和学校,要求支付欠交的工程款。按学校和施工方计算,我还欠施工方6000元工程款。我要求看工程预决算会计报表,他们不给。另外,施工合同是学校与施工方签定的,我并没有看到,只在集资建房方案上签过字,方案没有写清法律责任,我是否可以当被告?我楼上住户搬入后2000年发现我的卫生间渗水,我多次找学校和施工方交涉,至今没有解决,我是否可以反诉施工方和学校?反诉是否可以当庭提出?是否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望高人指点,并提供法律依据3月10日要开庭了!全额集资建房一般是指按成本价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不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职工个人拥有全部产权,住户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集资款。施工合同是学校方和施工方签订的,如果是单纯的拖欠工程款的,那么施工方应当以学校为被告而不应当以住户为被告。被告没有什么资格的问题,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就会通知被诉人参加诉讼,即使被告主体不适合也只有在审理时才能区分。关于房屋漏水的问题,要具体的分析漏水的原因,如果是主体质量的问题,则可以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如果不属于主体质量问题,可要求物业进行修缮,物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修缮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其他邻里用水不当造成的,则可以和邻理协商,如不能解决则可以起诉。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导致精神损害的原因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你的情况来看,物质损失的确可以导致精神损害,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只能要求物质赔偿,由于你的情况不明,因此,如果起诉的,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数额则由法院来判定!补充,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反诉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常见的如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可以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如下: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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