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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应当进村入户对拥有车辆的村民及家人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给车体喷涂或者粘贴警示提示语和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做到法制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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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工作机制,制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考核;(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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