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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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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交警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县(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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