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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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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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