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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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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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