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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续情况下有几种退出情形

2021-11-30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长期不分红。指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红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中,主要财产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确定,一是看转让的财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二是看转让财产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转让财产需要2/三是通过表决权。第三,公司延长生命。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其他解散原因,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生存。只要公司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对相应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但股份公司退股情况不同,详见《公司法》第143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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