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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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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流通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人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和回扣依据,诱惑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流通活动,组织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人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内容主要包括: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六、其他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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