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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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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 (2)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3)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背信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 (六)》第9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尽管该款未明确说明“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背信行为的,实际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所以直接以本罪论处,而不需要另订罪名。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应注意的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能够构成此罪的往往都是特殊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不属,信用处罚由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实施。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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