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第二、关于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的规定,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会再第三人的问题。 第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那么行政复议将成为所有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引起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必备的前置程序。因为,凡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必定认为自己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而不是非法取得。 这将使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一例外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该条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如何认定“依法取得”,其前提应严格以当事人持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为标准,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不能认定为“依法取得”。在这种前提下,对行政机关侵犯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不受第三十条的约束。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与该法第六条第四项有矛盾,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不便。该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可以”,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应当”。行政确认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即行政机关在作出确认一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又侵犯相邻另一方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不服一方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而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不服一方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0人已浏览
922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4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