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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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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有哪些流程: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除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外,还应提交,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决定是否受理经研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可以要求出具证明的部门重新提供。对遭受事故伤害而提出申请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5、当事人举证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谁主张举证。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结论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内容。还应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程序: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必要时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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