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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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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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