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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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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因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造成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去的人活着时扶养的人所需要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疾、致人死亡三种。造成一般身体伤害是指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积极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形。造成一般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交通费;(3)受害人的营养费;(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残疾也就是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恢复健康,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致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受害人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人的,致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外,还要支付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赔偿年限到被扶养的年满十八周岁;被扶养的人是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赔偿年限到被扶养的人死亡时结束。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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