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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予的财产也不一定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财产的同时表明了只给自己的孩子,这就是个人财产。因此,婚内父母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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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与小丽与2002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遇到问题时互不相让,婚后的摩擦不断。2009年5月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刚也表示愿意离婚,2009年8月法院判决小丽与小刚离婚,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最近,小丽发现小刚在2008年购买的一套房产,并向小丽隐瞒了这一情况,小丽能否要回小刚隐瞒的财产?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涉及到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年内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上述规定,小刚与小丽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在婚后发现小刚有隐瞒财产的行为,那小丽可以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被对方隐匿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在离婚一年之内。 广州离婚手续
父母给予的财产也不一定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财产的同时表明了只给自己的孩子,这就是个人财产。因此,婚内父母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赠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在赠与时明确了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所得属于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下: 1.隐匿拥有的不动产。比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 2.隐匿存款账户。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 3.隐匿投资收益。如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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