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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予的财产也不一定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财产的同时表明了只给自己的孩子,这就是个人财产。因此,婚内父母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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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 2003年初,澳门的安逸轩女士通过某网络征婚结识了内地在澳工作的卫彬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安逸轩女士随丈夫在内地发展事业,并购置北京某四合院一套(平房六间)。 自2005年,安逸轩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2005年9月,卫彬先生不听劝阻,离家与网友同居。2005年11月,安逸轩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四合院(平房六间),安逸轩女士分得4间;卫彬先生分得2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逸轩女士返回澳门生活。 2008年5月,安逸轩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卫彬先生2005年7月在北京某高档小区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为卫彬先生)。安逸轩女士随即向前夫质问此事,卫彬先生辩解:你我二人已离婚,现在我们不是夫妻关系了,财产部分也已经在离婚时处理完了,现在追究那套房子已经晚了。更何况时间已经过去近3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6月,安逸轩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到法院要求对其与卫彬先生的离婚案进行再审,并要求对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本案,安逸轩女士与卫彬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是,卫彬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其他房产的事实,安逸轩女士对此一直不知情,直到2008年5月偶然得知前夫还有其他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隐匿的财产,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然而,要求分割前夫的隐匿财产,并非对已经终结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而是可到法院对隐匿财产分割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逸轩女士自2005年11月离婚后返回澳门生活,直到2008年5月得知此事。因此,安逸轩女士于2008年6月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属于在诉讼时效时间内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彬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北京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彬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安逸轩女士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房产的价值,判决该房屋归卫彬先生所有,卫彬先生补偿安逸轩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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