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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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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等。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也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则上是为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同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费用,例如票据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1.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 3.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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