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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知情权收到侵害时应当起诉公司,而不是拒绝股东的人或者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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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的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1.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本、说明查询目的,公司十五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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