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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
可以。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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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偿还债务,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将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是的。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体现在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上。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仍然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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