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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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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所有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将所有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招募股票,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股票,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票,增加企业资本。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所有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所有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根据评价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折旧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多数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所有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所有权转让价格-所有权成本所有权转让价格是所有权转让人对所有权转让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所有权转让人与所有权转让人一起转让所有权的所有权的金额(所有权转让人的账面不超过所有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属于所有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所有权转让价格。所有权成本价格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者收购该所有权时向该所有权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所有权转让价格的金额。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如下: 1、债务人用自己的资产重组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形成股权债务重组;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或免除债务利息。
分为两种情况: ㈠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用纳税,即股权置换,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股权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不是货币性资产,而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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