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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情况包括有以下情况: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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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并未作出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而不应发回重审。(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适用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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