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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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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r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r——————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r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r(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r(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r(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r(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为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规定,只要符合一项即可申请,但是实际当中变更抚养权,难度比较大,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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