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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没有统一标准,需要结合具体项目和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土地的补偿需要参考土地前3年年均产值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土地区片价格等因素,树木的树...
根据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还要根据农田的大小,水田、菜田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补偿的标准还是要看当地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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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经确认补偿标准不需要调整的,也要予以重新公布。广西目前执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实现广西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根据通知要求,房屋类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600—800元/㎡,砖木结构(平房)500—700元/㎡,简易结构补偿标准为320元/㎡。补偿面积以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或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迁坟补偿标准为120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乔木类别中,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补偿标准为10—30元/棵,胸径5—10cm(松柏树3—6cm)补偿标准为30—60元/棵,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补偿标准为60—70元/棵,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补偿标准为70—80元/棵,树归原主。灌木类补偿标准为:一年生以内10—20元/墩,一年生以上20—30元/墩,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苗圃类别补偿标准为:3年以下(移栽,下同)2000—3000元/亩,3—5年3000—6000元/亩,5年以上6000—10000元/亩,花卉苗圃上浮30%,对稀有珍贵苗木可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认证。对其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难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或认证,按评估或认证结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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