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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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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工方、承包方和施工方的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修改,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 编辑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1]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追究原则: 1、因果原则。只有有因果关系的人才被认定和调查,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才被认定和调查。 2、法律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或定罪。 3、公开公正的原则。执法依据和程序提前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平衡。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要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航空器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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